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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3-14 09:46:06 力明學院 244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基發〔2022〕4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局: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工作開展,切實發揮研學實踐在培養中小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運行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對《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魯教基發〔2020〕3號)進行了修訂,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11月21日


    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工作開展,切實發揮研學實踐在培養中小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以下簡稱“基地、營地”)運行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指經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評議認定的,適合中小學生集體前往開展研究性學習和實踐活動的優質資源單位。營地是指經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評議認定的,能夠接收中小學生集體開展研學實踐教育活動,并提供一定規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務的優質資源單位。

    第三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共同負責基地、營地的管理;各市教育、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營地申報單位的評估、推薦、年審等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市、區)教育、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指導區域內基地、營地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申報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以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國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態教育、勞動教育、海洋教育、黃河文化教育等為主要內容,具有鮮明特色,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有一定示范意義的優質研學資源單位;

    (三)正式運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參加研學實踐教育中小學生不少于1萬人次;

    (四)具備符合學生核心素養培養目標的研學實踐主題,開設的課程能夠堅持正確育人方向,與學校教育內容相銜接,學習目標明確、主題特色鮮明、課程體系完整;

    (五)配備專業研學實踐指導老師,能夠提供面向中小學生群體的專業講解和指導服務;建立研學實踐指導老師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培訓;

    (六)接待能力較好,原則上能夠同時容納200人以上中小學生參加活動,場館場地功能齊全,布局科學合理;區位條件好,交通、食宿、醫療便利;

    (七)研學實踐門票價格低于同期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研學實踐收費項目定價合理,標準向社會公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門票及實踐收費項目免費;

    (八)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備,安全設施設備運作良好,整體通過消防驗收,近3年來未發生過安全責任事故;

    (九)開設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公開開放時間、主要研學課程、適宜對象、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信息;具備實現信息登記、內容管理、反饋評價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統,常態化開展研學質量評價;

    (十)近3年來沒有受到各級行政管理(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申報營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主要范圍與研學基地相同,且周邊有若干研學基地或教育資源,能夠滿足學生2—5天研學實踐教育活動需求;

    (三)正式運行3年以上,近3年接收參加研學實踐教育中小學生不少于3萬人次;

    (四)具備符合學生核心素養培養目標的研學實踐主題,研學課程目標明確、特色鮮明、注重實踐操作、體驗性強,富有教育功能,有評價反饋;至少已開發5條以上研學線路,形成以營地為樞紐、基地為站點的研學實踐教育網絡;

    (五)配備研學實踐教育專員,有從事研學實踐教育工作的專業隊伍,能夠提供面向中小學生群體的專業講解和指導服務,建立研學實踐指導老師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培訓;

    (六)場館場地功能齊全,布局科學合理;能夠至少同時接待1000名以上學生集中食宿,能為中小學生集體研學開辟“綠色通道”;

    (七)研學實踐門票價格低于同期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研學實踐收費項目定價合理,標準向社會公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門票及實踐收費項目免費;

    (八)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衛生基本要求,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要求,實行相對封閉管理,安全防護及消防設施完備,內部有安全警示標志、有專門的安全應急通道,有全時全方位的監控系統;有能夠滿足多方需求的應急預案;內部具備基本的醫療保障條件,有專業資質的醫護人員及相應設施設備,周邊醫療便利,與醫院建立緊急聯動機制和協助關系;近3年來未發生過安全責任事故;

    (九)管理機制健全,制度完備;開設有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公開開放時間、主要研學課程、適宜對象、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信息;具備實現信息登記、內容管理、反饋評價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統,常態化開展研學質量評價;

    (十)近3年來沒有受到各級行政管理(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基地、營地申報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對基地、營地申報工作進行部署。

    第八條  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受理原則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在分配限額內向省教育廳申報。

    省級部門直屬單位申報的,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向省教育廳提交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況,市級教育、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二)基地、營地課程方案;

    (三)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四)能夠證明滿足申報條件以及在某領域具有獨特資源優勢的佐證材料。

    第三章  確定與發布

    第十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組織專家成立聯合評議小組,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條件,綜合使用材料評審、現場勘查、第三方機構測評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評議,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評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認定單位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間內向省教育廳提出,省教育廳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名單由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認定為基地、營地。

    第十三條  向教育部推薦全國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候選單位,優先從省級基地、營地中推薦。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基地、營地需制定工作計劃,并充分考慮周末、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期等時間段學生研學實際需求,積極承接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基地、營地應加強課程開發與建設,不斷完善課程體系,所有課程均應在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基地、營地應強化財務規范管理,有可靠資金來源,能夠保障日常運轉。堅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學生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

    第十七條 基地、營地開展研學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應對其相應資質進行嚴格把關,并監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確保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基地、營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報告及相關材料,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進行年審,年審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級部門直屬單位被命名為基地、營地的,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省級部門對其進行年審,年審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基地、營地實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屆滿,基地、營地申請復評,省教育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復評。復評合格的,保留其稱號,進入下一個管理周期;復評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復評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管理期內,基地、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示,進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稱號;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

    (一)運行不規范,1年內學生、家長、學校滿意度低于90%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1年內基地接待研學實踐的中小學生數量少于5000人次、營地接收少于1萬人次的;

    (三)課程開發數量較少,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研學需要的;課程未按要求進行備案或課程審查不合格率較高的;

    (四)不按時提交年度總結材料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給予警示整改的。

    第二十一條  管理期內,基地、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基地、營地稱號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營地準入條件的;

    (三)組織宗教、迷信活動,組織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原因必須退出的。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5年內不得重新推薦申報基地、營地,并相應核減市域推薦名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現有基地須按照本辦法進行年度審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認定為省級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四條  市級可參照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營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省級中小學生研學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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